徐某、李某、肖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量刑;特殊身份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菊街好友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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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案由虽是常见的盗窃罪,但在法律适用上错综复杂,既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问题,又存在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问题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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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淄博市临淄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菊街好友茶庄员工,暂住该茶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贻军王磊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淄博市临淄区人,无业,住临淄区。199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8月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勇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莘县人,临淄齐城工贸有限公司护楼员,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2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锋闫成坤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曾用名王某2),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冠县人,淄博高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4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淄博市淄川区人,临淄齐胜三金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4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金刚,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淄博市淄川区人,山东蓝天润滑油有限公司职工,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4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吴波、代理审判员冯鹏飞张金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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