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贿案 受贿罪;合理报酬;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任中共大丰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刑二终字第0090号
审理法官:

方朝军

潘颖颖

王新房

代理律师:

顾亚平

胡光强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点:一是陈某的行为能否构成受贿罪;二是陈某在案发前退到廉政帐户的能否从受贿总额中核减。
1、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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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1)大刑二初字第0194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刑二终字第0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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