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阿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
被告人梅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犯罪时十九周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布尔津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新城派出所。2011年11月15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布尔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600元。2012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易小玲,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母某,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犯罪时二十一周岁),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布尔津县。2011年11月15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布尔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600元。2012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犯罪时十八周岁),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布尔津县。2012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2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彭小武,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犯罪时十八周岁),汉族,布尔津县高级中学高三学生,住布尔津县。2012年4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辩护人米裕丰,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建军;审判员:巴合提努尔、胡祖林。
(二)控辩主张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指控:2011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与郑某、张某、蔡某、王某和陈某等人在布尔津县城镇"俭朴寨"餐馆商量王某被董某殴打一事,后六人来到布尔津县"帝豪"台球室,分别打电话纠集高三年级同学数十人。17时许,王某打电话约梅某等人在布尔津县"友谊峰"四星楼大院会面。梅某接到电话后将此事告知其他被告人,并打电话召集他人。双方约定到布尔津县东大桥斗殴。梅某等人打车到"辛巴"动漫城集合人员,母某和李某二人去商贸城市场购买了十五把十字镐把,与梅某等人打车赶往布尔津县东大桥南桥头下车,王某等人已经等在桥北头。梅某、母某、董某、杨某、马某、李某等人下车后持十字镐把冲到王某等人前开始打斗,致王天江、蔡某、陈某、王某轻微伤。王某一方四散逃跑,梅某等人追赶,梅某看到杨某和被害人王某2(男,汉族,殁年十九岁)持棒在对打,冲到王某2后面用十字镐把朝王某2头部击打一下,致使王某2倒地,头部流血。王某和波某等将王某2送往布尔津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某在聚众斗殴中致被害人王某2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组织、纠集多人与他人斗殴,被告人母某、董某积极参与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梅某庭审中辩解,他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想法,就是要收拾被害人一下,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辩称,梅某从头至尾就没有杀人的主观意图,只是想教训对方,并且告诫同伴"不要用棒子打头",后双方在持械互打,现场混乱,为了解救同伴,持棒无意中打在被害人的头部,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不是故意杀人。被告人梅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的父母主动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完全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双方约定持械互殴,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梅某、被告人董某等与被告人王某、王某等在布尔津县友谊峰歌舞厅跳舞,期间因董某和王某发生碰撞,双方发生打斗。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与郑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蔡某、王某和陈某等人在布尔津县城镇"俭朴寨"餐馆商量王某被董某殴打一事,后六人来到布尔津县"帝豪"台球室,分别打电话纠集高三年级同学数十人。17时许,王某打电话约梅某等人在布尔津县"友谊峰"四星楼大院会面,当时被告人梅某、被告人母某、被告人董某与杨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杜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和"网吧上网。梅某接到电话后将此事告知其他被告人,并打电话召集他人。王某一伙人未等到梅某等人,即出来找,在美食街遇见从网吧出来的梅某等人。双方约定到布尔津县东大桥斗殴,后各自离开。梅某等人打车到"辛巴"动漫城集合人员,母某和李某二人去商贸城市场购买了十五把十字镐把,与梅某一伙人分别打车赶往布尔津县东大桥南桥头下车,王某一伙人已经等在桥北头。梅某等人下车后持十字镐把,冲到王某等人前开始打斗,致王天江、蔡某、陈某、王某轻微伤。王某一方四散逃跑,梅某等人追赶,梅某看到杨某和被害人王某2(男,汉族,殁年十九岁)持棒在对打,冲到王某2后面用十字镐把朝王某2头部击打一下,致使王某2倒地,头部流血。王某和波某将王某2送往布尔津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该院医生郭某见王某2情况危急,拨打电话报警。后王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死者生前系钝器作用于头部致急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脑干功能障碍而死亡。
当日,布尔津县公安局民警驱车到梅某(系梅某父亲)废品收购站,见梅某夫妇领着梅某往外走准备投案,民警将梅某押解到刑警大队。布尔津县公安局民警在"天和"网吧将等在那里准备投案自首的母某、董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梅某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父亲王自科经济损失17万元(已支付);被告人母某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父亲王自科经济损失4万元(已支付); 被告人董某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父亲王自科经济损失3万元(已支付); 被告人王某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父亲王自科经济损失2万元(已支付),均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书面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各被告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郭某的证人证言;
2、布尔津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3、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和三名被告人的辨认现场笔录;
4、辨认笔录和书证、三份鉴定结论和三份物证;
5、证人袁某、证人郑某2证人证言;
6、依法调取的各被告人于2011年12月31日案发当天的通话记录,各被告人在案发当天电话纠集他人参加斗殴。
7、证人王某、陈某、马某、蔡某、杲某等人的证词以及布尔津县公安局(布)公(刑)伤鉴(活)字[2012]04号、05号、06号、19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8、(1)物证LG牌手机一部,该手机在 2011年12月31日16时20分,接收到梅某的信息;(2)证人殷某等人的证人词言;
9、被告人梅某的户口信息、布尔津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被告人梅某的到案经过、证人梅某(系被告人梅某父亲)、证人陈某2(系被告人梅某母亲)的陈述、被告人梅某的供述;
10、被告人母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母某的供述;
11、被告人董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董某的供述;
12、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13、杨某的供述;
14、李某的供述、李某的现场指认笔录;
15、马某的供述;
16、杜某的供述;
17、郑某的供述;
18、张某的供述;
19、书证(收条)。
(四)判案理由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为了琐事要报复董某等人,打电话给同学,将被告人梅某等人约出,双方各纠集数十人并约定地点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梅某在聚众斗殴中,手持木棒,击打在被害人王某2的后脑部,造成王某2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梅某,具有自首情节,其父母主动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完全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母某、董某、王某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母某、董某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二、被告人母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五、作案工具十字镐把,予以没收。
(六)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梅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梅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是:王某等人为了报复董某等人,打电话将梅某等人约出,双方各纠集数十人并约定地点持械聚众斗殴,梅某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并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从重处罚;第二种观点:梅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持此观点)。理由是:梅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不计后果用十字镐把击打被害人王某2的头部,致王某2致急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脑干功能障碍而死亡。梅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死亡,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三种观点:梅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从主观动机上看,梅某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想法,双方是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无激烈矛盾,梅某殴打被害人只是想教训被害人,并且梅某在发木棒的同时还告诫同伙"不要用棒子打头";客观上,双方在持械互相殴打、现场混乱的情况下,梅某为了解救与被害人对打的同伙,持棒打在被害人的头部,被害人倒地后,其并未继续殴打被害人,其伤害他人的故意明显。梅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意见与第三种观点相同,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梅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郝建军)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一是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二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三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