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身体健康 故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阿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郝建军

巴合提努尔

胡祖林

代理律师:

易小玲

彭小武

米裕丰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梅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梅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是:王某等人为了报复董某等人,打电话将梅某等人约出,双方各纠集数十人并约定地点持械聚众斗殴,梅某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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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阿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
被告人梅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犯罪时十九周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布尔津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新城派出所。2011年11月15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布尔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600元。2012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易小玲,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母某,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犯罪时二十一周岁),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布尔津县。2011年11月15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布尔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600元。2012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犯罪时十八周岁),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布尔津县。2012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2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彭小武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犯罪时十八周岁),汉族,布尔津县高级中学高三学生,住布尔津县。2012年4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辩护人米裕丰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建军;审判员:巴合提努尔、胡祖林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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