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佳达柯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案 工作职责;意外伤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行政确认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行终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平

刘良才

高琳

代理律师:

黄艳磊

高彦明

法官解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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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行初字第2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行终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人力社保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山佳达柯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柯色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艳磊、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孙某。
被告(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薛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慧媛、高嘉文,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第三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何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汉根;审判员:杨海芳、陈立平。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审判员:刘良才;代理审判员:高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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