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南通百乐渔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民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杨 单位: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本案所涉照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所谓“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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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民初字第21号。
2.案由: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1953年4月19日生,汉族,南通黄金摄影艺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弛南通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琮南通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百乐渔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百乐渔都)。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文冲南通江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汉嵘;审判员:王平朱业明
6.审结时间:20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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