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临沂市册山金融服务社存款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临沂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罗庄区册山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1995)经初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爱国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是否存在合法的储蓄关系。尽管被告是服从原临沂市册山乡党委、乡政府的行政命令,出具了储蓄存单,但被告却忽视了一个不可回避的实际,即:向原告等13人出具了储蓄存单。从法律上看,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储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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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1995)经初字第74号。
2.案由:存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诉讼代表人:刘某,男,1957年3月生,汉族,罗庄区册山镇南头村人,农民,住本村。
原告诉讼代表人:刘某1,男,1956年8月生,汉族,罗庄区册山镇南头村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王小丁临沂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册山金融服务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学树,罗庄区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66年2月生,汉族,该服务社会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代理审判员:刘进峰余勇
6.审结时间:199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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