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敲诈勒索案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暴力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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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灵芝。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2,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平阴县。2002年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4月27日被假释,2012年9月10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其杰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小学肄业,无业。2005年3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吉奎;审判员:贺涛贺庆梅
6、 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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