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等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持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毅

韩初顺

陈爱珍

代理律师:

韦立民

法官解说
对该案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运输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不能采信。二被告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且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另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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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毅;人民陪审员:韩初顺、陈爱珍。
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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