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合江县参宝乡人民政府不予发给五保供养证书案
案由:
票据保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参宝乡法律服务所

参宝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1998)合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卿德华 单位:
1.农村中无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孤儿属五保供养对象。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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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1998)合行初字第6号。
2.案由:请求发给五保供养证书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生于1983年7月,汉族,四川合江县人,在校学生,家住合江县,现住参宝乡。
委托代理人:杜某,四川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
被告:合江县参宝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昌,参宝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朝阳,参宝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毅;审判员:任礼高;代理审判员:成英
6.审结时间:19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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