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没收投标保证金案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没收保证金;受案范围
案由:
票据保证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57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静

董嫦青

戴剑飞

代理律师:

李华明

邱小飞

陈育娟

李乐华

李成军

法官解说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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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572号判决书。
2.案由:没收投标保证金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明,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珠海市南水镇榕树湾高栏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芦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邱小飞,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育娟,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贾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乐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成军,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张一平、陈伟、黄常(人民陪审员)
二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静;代理审判员:董嫦青;代理审判员:戴剑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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