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窝藏 事后不可罚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晓伟

张秀琴

吴杰

代理律师:

马玲芬

杨镇恺

法官解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且大多数被告人为了达到赚取差价的目的,往往会将所收赃物卖与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人收购赃物后恰遇失主寻找,被告人便以他人名义向失主索要赎金,在失主支付赎金后最终将赃物还给失主。
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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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熊丽
被告人张某1: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晋宁县。
被告人张某2: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晋宁县。
被告人李某1: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晋宁县。
辩护人马玲芬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某: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晋宁县。
辩护人杨镇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伟;代理审判员:张秀琴;人民陪审员:吴杰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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