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红灜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某、贺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春城营业部、付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共同侵权 财产损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916号
审理法官:

何珍

田华萍

杨发春

代理律师:

王娟

陈一民

发绍平

法官解说
本案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其间又穿插了雇员致人财产损害等法律关系,同时在本案中存在着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经过法院庭前释明,原告选择侵权之诉来主张权利。案件的案情较为复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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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916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昆明红灜丰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娟、陈一民,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2,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3,与陈某系姐妹关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贺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春城营业部。
委托代理人发绍平,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珍;审判员:田华萍;人民陪审员:杨发春。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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