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3)梅丰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独任庭成员:审判员:黄佳强。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8月21日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天籁村与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粤MTLXXX牌号轿车从汤坑镇返回埔寨,行至丰顺县汤南镇龙上埔路段时,碰撞村碑再撞上路边小食店,造成罗某凡、罗某周、罗某水受伤,车辆及小食店部份财物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3mg/100ml,被害人罗某凡、罗某周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诉请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三)事实和证据
丰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天籁村与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粤MTLXXX牌号轿车从汤坑镇返回埔寨镇,行至丰顺县汤南镇龙上埔路段时,碰撞到村碑再撞上路边小食店,造成罗某凡、罗某周、罗某水受伤,车辆及小食店部份财物损坏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3mg/100ml,被害人罗某凡、罗某周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罗某周、罗某凡、罗某水的陈述;丰顺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丰公(司)鉴(法伤)字〔2013〕55、56号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丰顺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三份;梅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诊断证明;被告人张某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丰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的损失已作了赔偿,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丰顺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该案看似是个简单的醉驾入刑案,其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张某是一名个体医生。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生执业证书。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2013年6月27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分别向丰顺县卫生局、丰顺县公安局发出了两份司法建议,一是建议丰顺县卫生局在查清被告人张某的医疗从业资格证书后,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二是建议丰顺县公安局吊销被告人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裁判要点的说明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它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汽车的保有量正在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是违法驾驶行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因其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加强对民生保护的具体体现。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人追逐竞驶的行为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即可构成该罪。就犯罪构成而言: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因行为人的职业、身份等而有所差异;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安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两种类型:竞驰型危险驾驶行为和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其中,竞驰型危险驾驶行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时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应综合考虑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等因素,比如行为人在闹市区、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构成此罪。而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人只要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造成两名被害人罗某凡、罗某周受轻伤以及路边小食店的部分财物损坏的后果。后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诚然,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该罪不以"发生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倘若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则应当按照其他罪名处罚,而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二、本案附随的司法建议及其意义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而又无权处理或者无法处理的,针对这些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是人民法院推行能动司法理念的有效举措,旨在起到宣传教育、警示以及参考的作用。
丰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应当先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再依法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但是本案移交的案卷材料中并未附有对被告人张某机动车驾驶证作出相应处理的决定。此外,被告人张某系一名个体医生,在其家族开的卫生站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医师,已经注册的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尚未注册的应当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内不予注册。实践中,许多卫生行政部门并未查清医师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即予以其注册,也未能重视醉驾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因此,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分别向丰顺县卫生局、丰顺县公安局发出了两份司法建议,一是建议丰顺县卫生局在查清被告人张某的医疗从业资格证书后,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二是建议丰顺县公安局吊销被告人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谢碧娟)
【裁判要旨】实践中,许多卫生行政部门并未查清医师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即予以其注册,也未能重视醉驾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对于特定职业,法院在做出裁判后可以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部分在查清被告人的医疗从业资格证书后,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