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诉被告黄某、谢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财产保全 申请 责任分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民一初字第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陶学和

莫丽娟

覃美素

法官解说
本案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纠纷,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保全责任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错误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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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1)原告:唐某,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小琴,女,土家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黄某,女,壮族,1952年5月19日出生,住本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石义,男,壮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本县。
被告:谢某,女,壮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本县。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学和、莫丽娟,人民陪审员:覃美素
6、 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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