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唐某申请追加蒙某1为被执行人纠纷案 夫妻共同债务;婚约存续期间;合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山法民一执加字第1号
审理法官:

欧书勇

莫新号

陶学和

法官解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或对外投资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或对外投资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或为增加家庭收入,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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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山法民一执加字第1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人:何某。
申请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甘某。
被执行人:钟某1。
被执行人:钟某2。
被申请人:蒙某1。
委托代理人:蒙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审判长欧书勇,审判员莫新号、陶学和。
6.审结时间: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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