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等诉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人民政府等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案 民事 饮酒 公平原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

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55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崔如华

李选君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朋友、同事在相约聚餐饮酒后死亡,参与就餐者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朋友、同事相约饮酒频繁,且在不醉不归潜规则的唆使下,过量饮酒或者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有所上升。饮酒过程中人们有哪些注意义务以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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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1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558号判决书
2、案由
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1,女,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2005年8月17日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学生,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1,系原告李某的母亲,即第一原告。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52年1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1952年10月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方亲属),男,1956年5月1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龙府巷11号。
法定代表人皮某,系镇长。(未到庭)
组织机构代码:01512886-7。
委托代理人崔如华,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白某,男, 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职工,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上诉人)薛某,女,1976年6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职工,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未到庭)
被告(上诉人)张某3,女,1972年6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华山,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张某4,男, 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公务员,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上诉人)张某5,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上诉人)胡某,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公务员,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上诉人)孙某,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公务员,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公务员,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高某,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职工,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未到庭)
原审被告张某6,男,1977年3月18日生,彝族,本科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职工,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选君,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开智;审判员:毛浩名;人民陪审员:杨绍岚。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韬;审判员:宋婕;代理审判员:沈男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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