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王某等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利息 保证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部分支持
文书字号:
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杭明亮

代理律师:

杨金权

崔如华

法官解说
当事人将利息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时,借款本金应当如何认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针对本案,被告王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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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金权,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1(系王某妹妹)。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崔如华,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杭明亮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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