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上海市交通警察总队摩托车行驶证签注强制报废期行政登记案 强制性标准;摩托车;行政行为;自由裁量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管所二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金赟

法官解说
本案为上海市首例不服摩托车行驶证"备注栏"签注强制报废期的行政案件。本案的新颖性和特殊性在于,行政机关签注行为依据的不是法律规范,而是公安部制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不属于法的渊源,也不同于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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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行初字第16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17号。
2、案由: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金赟,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滕某,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管所二分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敏仙;代理审判员:叶一;人民陪审员:毕晓莹。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健;代理审判员:沈亦平;代理审判员:田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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