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诉李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采矿权转让协议 效力性禁止性规定 合同效力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沾益县花山法律服务所法律

精茂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沾益县人民法院(2013)沾民初字第4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尹进方

梅杰

代理律师:

张荣中

法官解说
一、本案立案案由是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矿山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沾益县人民法院(2013)沾民初字第467号判决书。
2、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沾益县花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荣中,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正林,男,汉族,系李某之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沾益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尹进方;书记员:梅杰。
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