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诉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东钱湖大队不履行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法定职责案 事故认定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新起诉;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行终字第5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林某、戴某所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次诉讼是否属于《若干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撤诉后,无正当事由再行起诉"的情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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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行初字第10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行终字第54号裁定书
2.案由:不履行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
原告(上诉人)戴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东钱湖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施某,男,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宁波嘉华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男,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永德、代理审判员徐小娟、人民陪审员孙建华;
二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信根、代理审判员孙雪、代理审判员秦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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