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诉案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处置;法定职责;实际意义
案由:
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永铭

陈克梅

乐敏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1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查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区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平;审判员:应禧;人民陪审员戴忠宗龙。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永铭;代理审判员:陈克梅、乐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