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1诉罗某1健康权案 民事 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孟定民族中学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孟定民族中学

云南省临沧市教育局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孟定民族中学

云南源远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耿民初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南卫和

罗壮子

刀贵华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审理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被告罗某1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戴某1的健康权,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责任因如何承担。本案中原告的损害结果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本案因无法查清原告左眼受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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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戴某1。
法定代理人:邓某1、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孟定民族中学教师、系原告戴某1之母亲。
法定代理人:戴某2、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孟定民族中学教师、系原告戴某1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邓某2、云南省临沧市教育局公务员、系原告戴某1之小姨。
被告:罗某1。
法定代理人:张某、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孟定民族中学教师、系被告罗某1之母亲。
法定代理人:罗某2、下岗工人、系被告罗某1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闫红、云南源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南卫和;审判员罗壮子;人民陪审员:刀贵华。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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