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紫枫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股权转让协议 效力待定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说
:在股权转让协议未确定效力之前(未有股权确权判决之前),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理由如下
一、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考虑。从工商登记变更的效力来看,股权自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转移。因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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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045号判决书
2、案由: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3、当事人:
第三人(上诉人):陈某1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紫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甄洁莹,代理审判员:刘海云,代理审判员:杨清惠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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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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