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虚拟物品 情节严重
案由: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上字第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闫书彪

孙远强

杨文雯

李饶俊

赵魄力

黄兴乔

刘云霞

法官解说
1.现行法律没有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作出明确规定。仅从行为方式上看,已经符合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且作为行为对象的Q币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属于财物。因此,从形式上看,该案应构成盗窃罪。但从我国刑法第...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000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上字第35号判决书。
2.案由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90年7月19日生,无业。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羁押,2010年9月28日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闫书彪,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上诉人),男,1988年5月3日生,无业。2012年3月30因涉嫌盗窃罪(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远强、杨文雯,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明某(上诉人),女,1986年9月30日,农民。2012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饶俊,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上诉人),男,1981年8月17日生,无业。2012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魄力,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伊某(上诉人),男,1984年10月3日生,无业。2012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兴乔,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霞,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鹏。
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宋燕青。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冰;人民陪审员:张燕、姚天玲。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赟珏;代理审判员:唐龙飘贾秀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