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数人侵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海燕

付立红

宋婕

代理律师:

张剑磊

王菲

周绍贵

法官解说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及审判的难点在于:"多因一果"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如何分配?
"多因一果"的行为又称原因竞合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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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某,女,1982年1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临沧市人,无业,住云南省牟定县。
原告:滕某,女,2011年4月1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无业,住云南省牟定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2年1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临沧市人,无业,住云南省牟定县。
原告:滕某1,男,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务农,住云南省牟定县。
原告徐某,女,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务农,住云南省牟定县。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剑磊,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务农,住云南省寻甸县。
委托代理人:王菲,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朝洪,男,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在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实习律师,住昆明市。
被告:马某,男,1972年9月12日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县人,无业,住云南省寻甸县。
委托代理人:周绍贵,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雯;人民陪审员:孙翠鑫、夏虹。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海燕;审判员:付立红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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