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等诉黄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交通事故;死因不明;定案依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三和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60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倪建波

法官解说
本案发端于一起极为平常的交通事故:年仅34岁的受害人何某4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住院体检显示正常;出院后1个月到医院复诊,也无异常;后回到江西老家休养。住院期限的住院费3万多元也是肇事方黄某垫付。何某4在家休养仅1个月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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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603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卢某、杨某、甘某、何某1、何某2、何某3。
委托代理人倪建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吴欢彦,杭州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萧山支公司)。
负责人蔡美芳,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单位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夏传胜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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