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诉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时效中断、中止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一字第1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涛

王晶晶

胥晓明

代理律师:

王朋

张一峰

法官解说
1.本案涉及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企业原有职工的分流、安置等问题。因当时法制不够健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国有企业往往在改制时对类似情况不够重视,留下后遗症。造成改制后的企业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处理这些纠纷,给企业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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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一字第150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骆某。
委托代理人:王朋,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辉,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一峰,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涛;代理审判员:王晶晶;人民陪审员:胥晓明。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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