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1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诉讼 家庭暴力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曲县文笔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4)河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海青

李瑞新

魏治中

法官解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在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抗诉,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系典型的婚内夫妻伤害案件,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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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4)河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
被告人钟某1,女,1988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曲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青山,男,河曲县文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海青,审判员李瑞新、魏治中。
审结时间: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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