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贩卖毒品罪;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认定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温健勇

李治宏

秦冬英

代理律师:

兰翔

法官解说
本案中,向某既有贩卖毒品行为,又有吸食毒品行为,即以贩养吸。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贩卖毒品的数量与吸食毒品的数量搅在一起无法准确认定,从而影响正确的定罪量刑。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藏匿的毒品只是具有被贩卖的可能性,如果将其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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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
(二) 案由: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三)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汪洁俊。
被告人(上诉人):向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租住宜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兰翔,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焜;代理审判员:崖格言;人民陪审员:韦彩铭。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健勇;审判员:李治宏;代理审判员:秦冬英。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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