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自动投案;形迹可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2)宜刑初字第284号
审理法官:

王俊

吴薇薇

韦彩铭

代理律师:

韦军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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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2012)宜刑初字第284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万康。
被告人:巫某,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宜州市庆远镇城北市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韦军,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俊;代理员审判员:吴薇薇;人民陪审员韦彩铭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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