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任意撤销权)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法律服务所

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

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广西宜州市德胜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亚玲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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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韦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红霞,广西宜州市庆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韦铁民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韦津津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1。
法定代理人:韦某,陈某1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陈某,陈某1的父亲。
被告(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石景松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运学,广西宜州市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吴忠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亚玲;审判员:唐劳郑燕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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