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陈某益、陈某露赠与合同案 任意撤销权;等于;道德义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法律服务所

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

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广西宜州市德胜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2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88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243号判决书。
(二)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韦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红霞,广西宜州市庆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韦铁民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韦津津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露。
法定代理人:韦某,系陈某露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陈某益,系陈某露的父亲。
被告(上诉人):陈某益。
一审委托代理人:石景松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运学,广西宜州市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吴忠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亚玲;审判员:唐劳郑燕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