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醉酒驾驶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刑初字第162号
审理法官:

胡薇薇

向实

熊冰

法官解说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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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刑初字第162号。
2.案由:危险驾驶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2014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薇薇;人民陪审员:向实、熊冰。
6.审结时间: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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