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交通肇事、妨害作证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3)温江刑初字第3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义欢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究竟对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实行数罪并罚,还是认定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进行处罚。司法实践对此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裁判尺度,理论界也缺乏通说,理论支撑不足。这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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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3)温江刑初字第318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控辩双方
公诉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艳。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11月2日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13年5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忠玉、陈华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1981年2月7日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13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枫;代理审判员:胡薇薇;人民陪审员:刘昌贵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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