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曾某包庇案 交通肇事后逃逸;顶包;共罚的事后行为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海云

吴伯南

吴树永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争议,但被告人梁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应如何认定?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交通肇事、包庇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志。
被告:梁某,男; 曾某,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海云;人民陪审员:吴伯南;人民陪审员:吴树永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12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