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诸暨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某土地行政登记案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放弃权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诸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华

章志标

李百荣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范围的理解。《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的情形。
《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进行的登记。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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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俞岚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1,市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2,男,诸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陈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华;审判员:章志标;人民审判员:李百荣。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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