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法定必经程序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4)行字第000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杜海林

杨龙海

江其祥

代理律师:

蔡某某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厘清以下问题:一、责任分配,包括举证责任分配和用工主体责任承担;二、审查量度,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审查程度和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
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申请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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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4)行字第0008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顾问。
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正权,男,重庆市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海林;人民陪审员杨龙海、江其祥。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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