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等三人盗窃案 盗窃罪;诈骗罪;掉包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韦理

韦英

覃姣红

法官解说
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取秘密的,在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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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孛羚。
被告人阮某,男,1963年8月14日生于广西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诈骗罪,2009年3月17日被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男,1973年11月6日生于广西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女,1971年12月3日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韦理;人民陪审员:韦英覃姣红
6.审结时间: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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