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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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174号行政判决书/ 2014-06-19

法官解说: 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作为信息公开的答复方式,必须要履行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未尽到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答复适用法律错误。 1.现行法律对于说明理由义务的明确规定 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中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两条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领域,确立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说明理由的法律依据。 2.强制说明理由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上法律原则 行政法上的强制说明理由一般是指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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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996号/ 2014-06-19

法官解说: 当前,个别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秘密窃取持卡人信息,并利用上述信息伪造他人信用卡后刷卡消费的案件频发,司法机关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对于认定持卡人和银行究竟哪一方为被害人意见不统一。近期,本院就受理了多起此类型的刑事案件。 我们在审理中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是否应以案发时实际受损失者为被害人? 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以案发时实际受损失者作为被害人,现实中此类案件的报案人均为持卡人,鲜有银行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的情况出现。个别案件中,个别持卡人的信用卡中有持卡人自己存入的款项,如一名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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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1115号/ 2014-06-19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不讨论特别自首的情况下,构成自首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到案具有主动性,二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案中,行为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故赵某是否构成自首的关键在于。 实践中,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否所有因“电话通知”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情况下都认定为自首?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从侦查行为的角度看,根据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所提要求是否明确,“电话通知”可以分为“电话诱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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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 2014-06-17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认为该书面材料上记载范某为“立嘱人”,因此该材料应为遗嘱。被告认为该材料叙述了买卖房屋人物和价格,因此该材料应为买卖合同。我国法律未对遗嘱进行定义性规定,何谓遗嘱,成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日常生活经验看,遗嘱指人们活着的时候对死后财产的安排。从法学理论上讲,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本案中,范某于1987年以“立嘱人”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叙述了将房屋出售给女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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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2014-06-17

法官解说: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如兄弟、姐妹之间互换身份、冒名顶替、虚报年龄、伪造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此类行为扰乱了结婚登记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婚姻自主权。1986年和1994年均规定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处罚办法。但2003年已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处罚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机关自身的纠错程序,现行的中也没有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行为的惩处规定。这致使因上述类似行为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自身予以“纠错”已成为不可能。建议我国的法律、法规增设对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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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 2014-06-17

法官解说: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界定应当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内 根据之规定,当真正的加害人难以确定时,采取推定加害人的方法,即承担损害责任的主体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本案中建筑物的结构构造和使用情况的特殊性决定了可能加害人的范围。 (1)空间上的界定 1)从受害人受到侵害时的方位来说 陈某受伤的地点位于太升路与提督街交叉的丁字路口、某商厦楼下靠右侧处。从事发地点周围建筑物的情况看,某商厦以及紧邻某商厦右侧的银行大厦楼顶平台都可以抛掷物品到陈某受伤地点。 2)从建筑物的构造来说 某商厦有地面27层,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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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5368号民事判决书/ 2014-06-13

法官解说: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新型促销模式层出不穷,作为商业支付手段的一种,预付消费日益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消费的模式。本案中,对于赠送关联商品或享有其他优惠的预付消费,应当厘清预付消费合同的生效时间及赠品的“三包”问题。 1.预付消费合同在合同订立时生效 预付消费合同是指消费者以预存一定金额的方式,享有在一定期限内要求经营者为其提供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虽然带有预付款性质的消费服务合同在上并无明确规定,是一种无名合同,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虽然被告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在未来的一段期限内,具有阶段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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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 2014-06-10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因律师与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争夺业务而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在上述争议焦点中,本案所涉律师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我国规制是本案争议的基础和关键。而本案所涉纠纷是否属于我国规制,应先解决律师是否属于我国的调整主体,律师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 我国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定义性规范从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属性、危害后果的角度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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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55号/ 2014-06-09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行为人的前罪是否有剩余刑期,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行为人沙某于2013年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2月18日判决生效后因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自2013年2月18日至2014年2月17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被告人沙某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014年2月17日社区矫正机构对沙某作了社区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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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书/ 2014-06-09

法官解说: 本案系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纠纷。燃气行业,特别是兼具公益性、安全性、垄断性和地域性的管道燃气行业,是市场竞争与法律规制的有机融合。离开适度有序的市场竞争,管道燃气行业将会缺少活力,继而效率降低;没有了必要的法律规制,管道燃气行业将会出现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最终必然造成重复建设和市场混乱。在本案中政府先后授予两家公司特许经营权,部分领域存在交叉。该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排他性特许经营权?对违反法定程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是否一律撤销? 1.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依照的规定,对于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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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014-06-06

法官解说: 原告以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其诉权立足点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登记使用涉案企业名称)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似应以侵权案件惯有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审判思路去界定相关事实及厘清双方的举证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企业名称登记使用)的对象并非本案原告,而是本案第三人城建集团公司。同时本案为行政诉讼案件,根据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应囿于原告的诉求,仅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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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2014-06-06

法官解说: 行政行为不仅体现为最终的结果,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何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与过程,是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而言,仅仅公开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结果,而对行政过程不予公开,既容易阻碍行政相对人有效参与行政程序,又使行政相对人难以对行政结果产生理解与认同,也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于行政行为的事中监督。但是,在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可能并不成熟,公开过程性信息有时也会影响到议事的中立与充分。因此,如何对待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目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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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刑一初字第116号/ 2014-06-05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难点是!诚然,认定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应当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经一审法院分析、认定本案中指控数罪的证据,合理怀疑已经完全排除,得出的结论也是唯一的,承办人内心完全确认行为人王某就是抢劫行为的实施者之一。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从作案的时间上看,行为人王某并没有在他人实施抢劫完毕后进入作案现场的可能性。通过三位被害人稳定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害人杨某听着实施抢劫的一伙人的脚步声走远后,马上就出来对父亲进行解救,接着父子二人又立刻来解救李某,三位被害人自我解救的过程中并没有时间间隙,亦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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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 2014-06-05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的赠与意思表示能否任意撤销或变更的问题。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裁判文书的内容,除非该裁判文书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赠与人单方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如受赠人接受赠与,该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本案中,李某提起该诉讼应视为其接受赠与,故李某1、魏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本案赠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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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4)鄂猇亭民商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2014-06-04

法官解说: 以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作出的新规定,权利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相比之前仅能通过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得到实现的方式,此举措在及时有效维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在2013年新施行之前,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上,主要是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这种实现方式,不仅诉讼周期长,而且诉讼成本高,导致担保物权人不能及时受偿,担保制度不能发挥应有功能。在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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