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1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赠与意思表示的效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佳丽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该案例涉及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的赠与意思表示能否任意撤销或变更的问题。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陈庆福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胡晓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德琨;代理审判员:章毅黄南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