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居某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盈喆 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因律师与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争夺业务而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本案所涉律师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以及如果两被告的行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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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业诋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某。
被告(上诉人):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慧谷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912号5楼506室。
事务所负责人:居某,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盈喆;审判员:刘燕萍;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渊;代理审判员:杨馥宇李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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