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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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书/ 2014-07-09

法官解说: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渊源于德国行政法上的“重复处置”概念,随后被我国台湾地区引入。2000年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从而使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在我国行政法上得以明文确立,推动了学者的深入研究。然而,中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是重复处理行为的一部分,在审判实际中遇到了纷繁复杂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其如何界定争议不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解释时将“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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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433号/ 2014-07-08

法官解说: 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存在不同看法,而本案中,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都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认为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处被告人无罪。这样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全盘否定。 那么本案中控诉机关收集的并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是否正如辩护人所说的,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呢?在判断证据链是否完整之前,不妨先对证据链的内涵进行梳理。顾名思义,证据链指的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通过联结点连接起来的一条条锁链。证据链中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彼此之间以一定的方式联结,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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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刑二初字第5号/ 2014-07-02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事前、事中、事后三者的区分关键在于理解犯罪预备和既遂的时间点,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时间属于事前,着手实施犯罪到犯罪既遂的这段时间属于事中,犯罪既遂之后的时间段属于事后。杨某帮助王某之前,王某已成功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王某已属犯罪既遂,因此不宜认定杨某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事前、事中、事后的理解不应机械对应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概念,而应当结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行为的实质危害性,认定事中的时间范围。杨某的行为实质上帮助王某保有犯罪利益和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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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29号判决书/ 2014-07-02

法官解说: 1.车辆损失险的性质及其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其不以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赔偿前提。当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一旦发生了事故,符合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的规定,不论事故双方是否有过错,也不论过错责任在哪一方,保险人都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而过错责任的认定目的在于确定发生事故的双方对事故损失所应承担的份额,也就是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的份额。 《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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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破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 2014-07-01

法官解说: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破产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其间交织着多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相关主体为谋求自身利益或规避自身责任而僭越法律的情况难以避免。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07年6月1日实施。该法对于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发挥了极大作用。该法对于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宣告破产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以防止相关主体借破产之机损害其他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申请人大道公司申请自己破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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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 2014-06-27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正确处理本案,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刑事判决的追赃是否影响本案的处理 物权具有追及性,即当物权受到不法侵夺、转让时,不论物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都有权要求返还其物,以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等权利。刑事法律基于对物权的追及性的保护,规定了刑事追赃制度:凡是犯罪分子通过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事追赃的对象限于受到了犯罪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直接浸染的具有“赃”的属性的款、物。表面上,刑事追赃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公权力介入物权的保护中,本质上在于物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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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 2014-06-27

法官解说: 劳务派遣关系是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形成的一种三方关系,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基于实际用工发生用工关系。案件中,宜昌市森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用工单位,邓某是劳动者。宜昌市森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邓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义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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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2014-06-26

法官解说: 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出具“事情经过”的行为,是根据第三人徐某的申请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出具“事情经过”是对出警经过及事故当事人陈述内容进行客观描述,并非出于公安机关的主观认定,因此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在性质上同公民作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可作为民事证据材料,是否采信取决于法院的审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是不可诉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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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014-06-26

法官解说: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城厢派出所对第三人谢某2、谢某3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基于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本案虽然应当围绕被告办理户口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展开,但从双方的诉辩主张可以看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 针对该争议焦点,有人认为:被告在进行户口登记的工作中未履行注意和依法审查义务,造成了谢某2、谢某3的母亲被登记为原告谢某,该信息一直到8个月后才进行变更。该信息录入有被告出具的谢某2、谢某3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可以证明,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就是户口登记行为的体现,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据此,被告的户口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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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 2014-06-25

法官解说: 涉案发明专利为“冷挤压生产摩托车方向锥形立管的方法及其装置”。由于被告狮耐公司生产摩托车方向锥形立管采用了一次性冷挤压成形的方法进行,不同于涉案专利两次成形的方法,原告君格公司没有起诉被告生产方法侵权,却指控其使用的设备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5设备专利的保护范围,并要求销毁使用侵权设备所生产的产品。权利要求5是一项引用了权利要求1、2或3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 1.被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应当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 根据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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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书/ 2014-06-24

法官解说: 1.本案各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且是否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因行为人王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利用伪造的证件、以唆使他人冒名顶替王某1的手段申请委托书公证,而长信公证处虽然审查了“王某1”的身份证等材料,但未通过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主动与户籍登记部门联系等途径,对“王某1”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及到场申请人身份的真伪进行核实,最终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委托书公证书,造成公证的错误,致使王某等人利用该不实的委托书公证书达到了与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目的,并从原告处获取购房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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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6715号行政裁定书/ 2014-06-21

法官解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致使法律规定较为笼统,2014年的修改也没有实现突破。无论是1989年老还是2014年新,都是仅仅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989年、2014年)。法律规定的粗略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在讨论和探索。在登记立案的背景下,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如何处理———是由立案庭裁定不予立案(1989年老称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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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3556号行政判决书/ 2014-06-20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在于,。在该规定中,“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是质监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原告的诉求所在;而“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则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要件。在上述法定要件中存在两个不确定概念,即“获知”和“可能存在”。对于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构成“获知”、什么样的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需要予以理解和解释。原告主张,质检总局接到投诉就属于已“获知”;被告则认为,汽车产品是否“可能存在”缺陷,应在分析处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因此,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的情形,涉及对行政判断余地的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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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 2014-06-20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问题。依据(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的有关规定。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可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即的规定。本案中赠与人韦某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讨论的焦点是。首先,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即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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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2014-06-20

法官解说: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地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城市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原因,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数量常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对于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少法律、法规都进行了规定。例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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