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权益案
案由:
证券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44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鹏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4个法律问题:
1.本案涉及的民事责任性质
根据证券违法行为所侵害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证券民事责任分为:侵害证券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利的侵权责任和一方不履行所约定的证券发行或交易合同的违约责任。前者指在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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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29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4433号。
2.案由:证券权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某,男,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深圳证券交易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深圳证券交易所工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古城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8号。
负责人:陆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伦某,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长辉;审判员:王萍;代理审判员:张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纪明;代理审判员:杜卫红侯雪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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