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45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洋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通惠家园杨某等十六户居民诉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一、二审累计历时近二年,参与噪声检测的业主近百户,影响辐射面达京通快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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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981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4567号。
2.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汉族,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永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静安中心7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华、吴立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干部,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河沿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外联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盟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审判长:张雯;审判员:姜春玲;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刘保河;审判员:潘克长;代理审判员:黄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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