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恒手套有限公司、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庆茂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对后续走私犯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争议焦点有三:
1.走私进料加工保税货物能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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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3号判决书。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瑾。
被告单位:南通东恒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某,东恒公司会计。
辩护人:陆兵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系东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5年4月13日被南通海关缉私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建新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广宇;审判员:郭庆茂陆久斌
6.结案时间:2005年10月21日(依法延期审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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