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江门市五洲船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案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船厂

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终字第1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晓汉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属常规性的海事案件,而且被告没有抗辩,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没有出现争议焦点,案件看似普通简单,但涉及以下几个典型的法律问题,判决要对其中环环相扣的法律问题层层推理,辨法析理,透彻说理,还是需要较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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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终字第187号。
2.案由:船舶修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船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尹年长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五洲船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付俊洋
6.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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