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南京轻研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 解散事由
案由:
票据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6)白民二初字第3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褚爱芳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出现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解散公司而引起的诉讼,对于该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解散权诉讼中,公司与股东应列谁为被告。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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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6)白民二初字第328号判决书。
2.案由:解散公司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南京轻研机电发展有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彭金标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海燕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轻研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研机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褚爱芳
6.审结时间: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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