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法律适用、信赖保护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终字第1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雪雁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旧规章更迭引发的法律适用选择问题。本案原告基于旧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旧规章规定的缴费义务,然而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规章发生了新旧更迭,被告适用新规章的规定致使原告并未获得缴费时预期的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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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8)白行初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终字第163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男,1947年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1,男,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上诉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游府西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刁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玉文;人民陪审员:仇锦川马润珍。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苏文;代理审判员:赵雪雁宋振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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