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新疆阿勒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阿勒泰市农牧业机械经销部

阿勒泰市律师事务所

阿勒泰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阿行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军 单位: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被告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处罚对象错误。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的原告,是经销部的负责人。他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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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1999)阿市法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阿行终字第8号。
2.案由:不服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男,汉族,37岁,山东省平度市人,阿勒泰市农牧业机械经销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米裕丰,阿勒泰市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阿勒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孟某,该局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樊会选阿勒泰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战良;审判员:康银锁;代理审判员:马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卫慧敏;审判员:陆小贞叶尔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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