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张某1诉张某2、姚某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襄樊市内燃机配件厂

湖北省襄阳县峪山镇左庄村二组

湖北省襄阳县黄龙镇

湖北省襄樊市供电局

湖北省襄樊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襄阳县黄龙镇

文书字号: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樊法民上字(1991)第3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成连 单位:
本案中有三个继承法律关系,即张某2、张某、张某4与朱某之间的继承关系;陈某、张某2、张某、张某1与张某4之间的继承关系;张某、张某1与陈某之间的继承关系。一、二审法院对各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是一致的,但由于事实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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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1991)襄法民判字第33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樊法民上字(1991)第340号。
2.案由: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44岁,湖北省襄樊市内燃机配件厂职工。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1,女,39岁,湖北省襄阳县农民,系张某胞妹
被告(上诉人):张某2,男,65岁,湖北省襄阳县居民。
诉讼代理人:张某3,男,37岁,湖北省襄樊市供电局职工。系张某2之子。
诉讼代理人;王瑞芝湖北省襄樊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姚某,女,64岁,湖北省襄阳县居民,系张某2之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正杰;审判员:刘祖信;代理审判员:张耀明。
二审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成安;审判员:陈世贤;代理审判员:宋芒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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